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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高说法丨案说《民法典》系列之试用商品支付使用费案

来源:     作者:信息发布人员     发布时间:2021年08月22日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     

  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,商家出于推销产品等目的,常常向客户提供商品试用的服务,客户试用过后再决定是否购买。这种商业模式虽然常见,但双方也可能因为商品试用费的问题而产生纠纷。那么,《民法典》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规定的?本期小高说法就带您一探究竟

本案的基本案情是:甲公司向乙公司推销一台工业风扇,乙公司同意试用。乙公司试用一段时间后,认为机器不能达到预期效果,表示不同意购买。双方经沟通,甲公司同意取回商品,但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300元,乙公司以双方未约定支付使用费为由拒绝支付,甲公司遂诉至法院。法院认为,双方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,遂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试用买卖,顾名思义是允许买方在一段时期内先行试用商品,再行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方式。试用买卖合同中,如果双方对试用期限、是否支付使用费等作了明确约定,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。但经常因卖方急于推销商品,对上述关键问题避而不谈,当买方决定不购买商品时,容易引发纠纷。《民法典》对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,如果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可以重新协商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、交易习惯确定,仍无法确定的,由卖方确定。关于使用费问题,如果双方没有约定,则买方无需支付使用费,卖方无权请求买方支付,这也基本符合试用买卖合同双方的合理期待。

法条链接:《民法典》第639条: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。

来源: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江苏省司法厅编著《以案释法·漫画民法典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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